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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书信:信托的法律本质

时间:2018-11-19 22:31:20   来源:用益信托网

  张君:

  收到你的来信很开心。很久不见,不知道你现在的信托业务开展如何?经济下行的日下,但愿你做信托业务的心境也一如初入行业时那般激情。

  上次来信时,你说你想了解一些信托法律方面的知识,很难得很少读法律书籍的你居然会为了工作而去读一本枯燥的法律教材。其实我并不大建议你去读一本法律专科人士阅读的法律教材,因为其中一些法律术语以及一些法律逻辑并非你这样的非法律专业人士所能理解,况且中国的信托法律教材对信托实务又太过于形而上学,阅读起来更显枯涩。但是,本着开卷有益的原则,我还向你推荐了周小明的《信托制度:法律与实务》,这本书本事周小明博士近几年新作,且周博士在信托业从业经验丰富,这本书阅读起来起码可以与信托实务相连。可是即使这样,不到五日,你便回信告诉我说,太难懂了,不看时,好像自己还懂点信托,看完后,已经完全不懂什么是信托了。

  法律就是这么微妙,你不要去想,他就如日月星辰朝夕罔替,其实就是那么一回事儿,可你一细想,却发现怎么也想不明白。

  你所理解的信托可能是这样子的:

  某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向社会投资人募集资金,资金用于向某公司发放贷款。信托到期后,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并向投资人分配本金和利息。信托公司收取贷款利息和投资人收益之间的差价。信托公司员工每天讨论的是项目的风险性,融资成本如何,投资收益如何等等。

  可是你在信托法律书中看到的信托可能是这样子的:

  即将过世的爷爷想给孙女100万元钱,但是孙女才两岁,爷爷并不想全额直接交付给孙女。在这种情况下,爷爷可以为孙女设立信托。爷爷可以将金钱交给亲友或信托公司,对金钱使用方法给予指示。比如进行投资并积攒这些收入,在孙女长至18岁时,将本金与收益交于孙女,但在此期间,支付孙女必要的教育费,并在孙女长至13岁时,每年支付10000元钱。于是全文几乎可以围绕这个案例展开,讲爷爷作为委托人享有什么权利,孙女作为受益人享有哪些权利,而受委托的亲友或信托公司应如何去履行受托义务。

  于是,你有了一些困惑。如果你是信托项目经理,那你每天忙于和企业打交道,尽职调查、财务分析等等,无非就是让企业从自己这里融资;如果你是信托理财经理,那你每天忙于和投资人打交道,无非是让投资人购买自己这里的信托产品,角色和银行理财经理无异。你在工作中无丝毫“信托法与你同行”的快感。

  你说信托法好像天上月,你看得见,可你想看清楚却又不能;又好像水中月,你看的清楚,可你想捞起来,稍微一碰,却散了,乱了,碎了。

  我不想说你理解的错,因为你本身理解是没有问题的,我只能说你理解的均是信托的现象,而信托法教材所讲授的是信托的法律本质。信托法律本质与信托现象之间的差异即是你苦恼的根源。

  什么是信托现象呢?简言之,你所见,所看,所做的一切信托事务均为信托的现象。你看到的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向某企业发放贷款是一种信托现象(实业投行信托),你看到的某富豪设立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现象(家族信托),你看到的信托计划投资资本市场是一种信托现象(证券信托),你看到的信托理财经理向客户推荐信托理财产品是一种信托现象(信托财富),你看到的信托公司中台风控评审也是一种信托现象。你在信托行业里看到的信托种种都可归至为信托现象。

  什么是信托法律本质呢?为便于你理解,我先举个买卖的社会现象和买卖的法律本质的例子。

  买卖的法律本质是什么呢?买者,付款取物,卖者,收款交物,如有违约,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是买卖的法律本质。买卖的社会现象是什么呢?买一只铅笔是一种现象,买飞机是一种现象,买汽车是一种现象,买房子是一种现象,可以说买卖的社会现象林林种种,千奇百怪。但是,万变不离其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买卖法律本质并未发生变化。法律本身就是对社会现象高度抽象的概括性理解,现象千变万化可是却又万变不离其宗。理解了买卖的是法律本质与社会现象的区别,我们再来讲讲信托的法律本质和行业现象的区别。

  信托的法律本质是什么呢?如同法律将买卖的社会现象提炼为买者、卖者和买卖标的物一样,信托法将信托的现象提炼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信托财产,进而进行规范,以适应各种信托现象。基于此,信托的法律本质是:委托人依据一定目的以某财产设立信托并指定受益人取得该信托的利益,受托人根据该目的管理该财产并向受益人分配利益。

  举例言之:

  例一:贷款类信托。委托人基于向某企业发放贷款的目的将资金设立信托计划,并指定自己为该信托的受益人,信托公司根据该目的将资金向企业发放贷款并向委托人分配信托利益;

  例二:股权投资类信托。委托人基于向某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目的将资金设立信托计划,并指定自己为该信托的受益人,信托公司根据该目的将资金向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向委托人分配信托利益;

  例三:证券投资类信托。委托人基于进行股票投资(或其他资本市场投资)的目的将资金设立信托计划,并指定自己为该信托的受益人,信托公司根据该目的将资金用于股票投资(或其他资本市场投资)并向委托人分配信托利益。

  例四:家族信托。委托人基于向家族财富传承的目的将资金设立家族信托,并指定自己儿子或女儿或配偶或其他亲属为该信托的受益人,信托公司根据该目的管理并向委托人的儿子或女儿或配偶或其他亲属分配信托利益。

  等等,还有很多例子。

  上述例子阐述的信托的法律本质也许和事务有些差别。以贷款类信托为例子,信托实务中一般是信托公司先找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如企业符合贷款条件,则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并向社会投资人(委托人)募集资金,如资金募集成功,则信托计划成立,向企业发放贷款,企业按照贷款合同约定还款付息,信托计划向社会投资人(委托人)支付信托收益。这个信托实务有点三点需要说明:

  第一:上述信托实务中信托计划的设立顺序和信托法律本质中的信托设立顺序是不一致的:

信托法律事务

信托法律本质

(1)信托公司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

(2)信托公司与企业签署贷款合同

(3)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

(4)信托公司向社会投资人推荐信托产品,并于投资人签署《信托合同》

(5)资金募集成功,信托计划向企业发放贷款

(1)委托人决定向企业发放贷款

(2)委托人设立信托,并与信托公司签署《信托合同》

(3)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指令向企业发放贷款,并签署贷款合同

  这种不一致并不影响信托的法律实质,如果你仔细去看信托合同,你会发现受托人向企业发放贷款符合委托人的信托目的,而你去看贷款合同,贷款合同中也会明确是信托计划发放贷款,并且以信托计划募集成功为前提。所以,整个信托计划设立过程中,其设计原理理仍然是符合信托的法律本质的。

  第二,信托在目前国内的金融属性是什么?要我说,信托目前在国内最大的金融属性是理财产品,他和银行理财产品、股票、保险产品一样,属于居民理财的一个选择而已,至于其“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属性其实并未发挥太多,也就是这一点属性,要求信托计划在设立前必须找到合适的投资标的,例如向企业发放贷款,然后才能基于此设计信托计划,因此,其在设立顺序不可避免会与信托法律本质所要求的设立顺序略有差别。

  第三,信托计划本身其实并未体现委托人的个人意愿,按照正常的信托法律本质理解,委托人的个人目的在整个信托的起到决定性作用,因为信托公司要根据委托人的信托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但是在真正的信托实务中,委托人的个人意愿其实并未得到充分体现,其只是根据信托产品的安全性和收益率去选择信托产品,至于信托目的是什么,其本身并不关心。如果以后有机会,我再给你单独讲讲信托目的在信托设立中的核心作用吧。

  好了,也不知道我有没有说明白信托的法律本质,但愿能解除你的困惑,但即使没说明白也只能下次说了。最近被一个项目搞得头疼,经常半夜噩梦,精神已经接近崩溃的边缘,如有时间,再和你小叙吧。

  2016年1月30日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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