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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教你如何读懂存款保险条例

时间:2018-05-05 14:26:36  

酝酿了22年,存款保险制度终于出台,标志着我国金融改革进入新阶段。

3月31日,《存款保险条例》公布,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建立。4月1日,就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问题,央行召开存款保险专家座谈会,央行副行长潘功胜、专家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学者对包括存款保险覆盖范围、赔付限额、50万以上存款保障问题等社会各界关心的热点进行了分析解读。

“存款保险作为当前金融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已经研究、酝酿了多年。” 潘功胜表示,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业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制度安排,和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宏观审慎监管一起,共同构成金融安全网的组成部分。

潘功胜表示,存款保险作为市场化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在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运行机制、提升银行体系的稳健性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可以在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存款保险以立法的形式,为存款人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

“这是当前金融领域的重要改革,而且是一项基础性、前置性的改革。存款利率的全面放开,民营银行准入的进一步放开,都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专家表示,“另外它是对我国金融安全的改进和加强。同时它是一个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面对中国进一步改革开放,特别是面对融入国际,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

覆盖范围:只保境内法人

存款保险的覆盖范围是金融机构普遍关注的,对此,《条例》明确,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全面覆盖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覆盖范围包括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设立的法人银行,商业银行、城商行、农信社全部纳入。”专家对此解读称,外国银行在中国的分行,以及中国的银行在海外的分行不纳入,只保境内的法人。目前国际惯例是都不保境外机构在境内的分行,也不保本国机构在境外的分行。

“所以这是一个强制保险,所有的银行都要加入。”专家表示,“当然将来可以根据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跨境合作的需要,跟某些国家和地区的存款保险当局签署双边的备忘录。”

“对于存款帐户覆盖面来说,人民币存款、外币存款都属于存款保险的覆盖范围。”专家对此解释称,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对公对私的存款都纳入,然后本金和利息都是属于受保的范围。但是金融机构的同业存款和高管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不受保障。

“这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一般金融同业对交易对手的风险状况比较了解、比较熟悉。信息不对称比较少,高管人员更是如此。所以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对这两种存款是不受保障的,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专家解释道。

赔付限额并非固定不变

《条例》明确,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另外实行限额赔付、限额保障。

“目前限额是50万,这是2013年底人均GDP的12倍,这个也远远高于国际上的平均水平。国际上保险限额都普遍在人均GDP的2到5倍,而我们中国是12倍。” 专家表示,中国情况特殊,是高储蓄率国家;另外,中国的家庭储蓄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自我保障。因为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尽完善,所以保障比例定得较高。

“从帐户调查来看,50万的限额覆盖了所有几十亿个存款帐户的99.63%。所以这是一个帐户覆盖率非常高的限额水平。” 专家说。

此外,赔付限额并非固定不变,从国际上经验来看,也进行了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调整。

专家介绍,美国从1933年到现在,共施行存保制度82年,每五到十年调整一次。有时是主动调整,主要是因为GDP上升,储蓄的结构上升,财富水平总体也在上升。也有处在危机需要调整的时候。“限额本身是动态的,目前我们定的50万,将来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金融体系风险的状况进行调整。” 专家说。

50万以上存款并非无保障

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是不是意味着50万以上就没有保障了?限额赔付、限额保障又作何解读?

“50万是最高的赔付限额,并不意味着50万以上就没有保障。” 专家说,从国际上来看,金融机构倒闭以后,办理清算的案例比较少。大多数都是通过收购承接,通过存款保险基金提供一定的财务支持进行公开招标,让健康的机构收购倒闭的机构,让好的机构承接这些倒闭机构的全部或者是大部分资产负债。这样使限额以上的存款全面平移到收购方机构,使50万以上限额的存款也得到了实际上的保护。

专家介绍,美国从2008年以来,共倒闭512家银行,主要是中小型银行。央行统计,其中95%的案例是收购承接。真正清算的只有10多家,占2%。还有一些大的银行实行了救助。

“我相信将来大多数的案例还是通过收购承接。” 专家表示,“中国的存款保险条例也规定了中国出现了小银行的倒闭,我们也是根据成本最小化,在直接赔付和收购承接之间取一个成本最小的选择,所以并不是说50万以上就没有保障了。”

此外,专家补充表示,从市场约束的角度,并不是储户得到了全额保障,倒闭机构的股东所有的股权灭失,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具有一定的市场约束。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所长助理胡滨称,存款保险制度不仅仅是一种存款的偿付制度。我们要强调的是它是一种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基本型制度,这个制度已经超过了本身赔付的机制。它实际上是对于将来中国改革起到基础性的作用,特别是对于我们现在利率市场化的改革。对于下一步金融体系的市场化改革,这点是至关重要的。

费率不足银行税前利润1%

目前,银行的“存款保险的保费按什么标准交?”是业内比较关心的问题。《条例》只规定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还未明确具体费率以及不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费率差别。

“从费率的角度,低费率起步,” 专家表示,费率比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建立存款保险初期的税率水平低得多,甚至比他们现在的费率都要低。据央行测算,目前的费率只相当于我国银行业机构税前利润的不到1%,所以不会影响投保机构。专家称,施行风险差别费率是为了另外为促进优胜劣汰和加强市场约束。

专家表示,“起步阶段,今年剩下的8个月就是单一费率起步,争取到明年要进行差别费率,这样使风险评级比较低的机构费率低,评级风险比较高的机构费率高。将来实行基准费率和差别费率相结合的措施。”

不会造成存款搬家

对于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部分小银行曾有对“存款搬家”问题产生担忧。

对此,潘功胜表示,“在小银行,个人客户超过了50万的比例不是很多,绝大部分是在50万以下。第二国家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了,50万的政府保了。还有就是利率市场化以后,小银行利率高。现在分三档,大银行上浮10%,股份制银行上浮10%到20%,小银行在20%左右。”

华夏银行副行长黄金老表示,从世界各国来看,存款保险制度出台后都没有存款大规模转移的现象。“存款转移,大都是因为机构要出问题了才发生了存款转移。现在99.63%的存款是50万以下的。50万以上的只有0.39%,我们银行是这样,其他银行大体差不多。”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巡视员魏加宁表示,对商业银行来说,一方面可以减少商业银行的挤兑风险,另外也可以减少政府的干预。这些年政府,人民银行对银行的干预理由就是防范风险。如果有存款保险制度,风险主要是银行自己的事,监管的干预就可以减少,而且有助于银行业之间开展公平竞争。尤其是对于发展中小银行特别是民营银行能够起到制度保障,提供公平竞争的平台,对商业银行是好事。

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职责

国内外关注存款保险制度最核心的内容是关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如何设置。

《条例》明确,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起步模式为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对此,专家介绍,“以基金起步,不单独另设机构,由人民银行履行存款保险管理的职责。”另外,基金的运用以安全性为首要原则,主要购买国债、央票为主,具有有一定的收益。

胡滨表示:“从长远考虑,我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将来实施的重点不在于保费的偿付,而在于事先的纠正措施和事后的危机处置问题。这个应该是存款保险机构管理的重点。”

实际上,国际通常做法是,当金融机构发生破产倒闭等风险时,由存款保险基金及时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的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措施。

而《条例》亦以立法的形式,赋予了存款保险制度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的基本职责: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并采取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措施

另外,专家介绍,当一家机构需要关闭或需要接管时,撤销清算的决定和接管由银监会决定,这是商业银行和银监法规定的。根据存款保险制度,接管组织由存款保险来充当接管组织,所以存款保险基金承担此责。

“银监会决定撤销某家机构,存款保险基金可以组织这家机构的清算。这和现有的法律法规是相衔接的。” 专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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