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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资:信托产品有哪些风险

时间:2018-11-19 22:29:46   来源:第一黄金网

  所谓信托 风险,是针对投资者在投资信托结束后,本金是否如期归还的一个基本概念。

  信托产品

  受托人的道德风险

  《信托法 》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都规定了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利益,要对受益人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是由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天生的缺陷和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督,使得有些信托投资公司利用信托财产谋取自己的私利,主要表现在:

  一是利用不当关联交易,对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输出,或者掩盖风险,或者抽逃资本金。所谓不当关联交易就是不经过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不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不以公平价格,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不同的信托财产、固有财产与关联方和信托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二是将超过信托合同约定产生的信托财产收益化为信托投资公司的收益。委托人和受益人往往误将信托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为固定收益率,一些信托投资公司就利用此点把超过信托合同的实际收益化为固有财产。

  三是挪用信托资金进行投资。

  风险传染

  因为信托产品跨机构跨市场,形成了一个较长的金融产品 链,涉及很多利益主体,很容易将其中一环的其他主体和市场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传染到信托产品。

  政策法律风险

  这首先表现在最近两年一些信托产品本身就是规避监管、利用制度缺陷进行创新而设计出来的。

  其次是一些信托产品是以土地、财政收入作担保进行信用增级的。而政策和法律在这些方面的规定是不完善的,极易造成担保无效和非法。

  再次是法律和政策没有规定,缺乏配套措施。

  受托人风险管理技术低

  信托投资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投资的领域非常广,投资的方式非常灵活,但大部分是以贷款 和股权投资方式运用于基础设施、房地产 开发。投资领域广,投资方式灵活,需要多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的风险管理能力,信托投资公司往往准备不足,经验不够。

  缺乏流动性,使之不能有效分散、转移、对冲风险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收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这意味着现有的信托受益权只能以合同而不是信托受益凭证方式成立,且不能标准化分割。信托合同的私募 性质和200份限制,使得信托产品二级市场交易成本极高。现有的网上转让、银行 质押贷款等转让方式无法满足流动性的需求。

  信托产品缺乏流动性使得与其他金融产品缺少套利空间,也就是信托产品可以向其他金融产品套利,而其他金融产品无法向信托产品套利。这不利于信托产品的优化配置 (爱基,净值,资讯资源和价格发现,成为集聚风险的“洼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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