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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社保基金等特殊主体的PE投资

时间:2018-05-05 14:39:39  

在我国,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保险机构具有较强的资金及资源优势,对于基金管理人来说,是优质的PE投资人或募资渠道。但是,此类机构资金规模大,涉及的股东、投资人、资金所有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较多,因此对其业务开展、资金使用有较严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监管。在现行法制框架下,如何充分利用此类机构的资金、资源与渠道优势开展PE筹备、募集与运营,是业内一直积极关注的热点。笔者对此类机构的PE投资资格、路径、条件等问题做简要梳理,供参阅使用。

一、商业银行

(一)、法规、政策限制

商业银行是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从事PE业务主要面临《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有关规定的限制,这些规定主要有:

1、《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需要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的业务品种,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做出规定并公布。”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分析《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可知:

1、在中国境内,商业银行不得向企业投资;这使商业银行无法在境内直接投资于PE。

2、原《商业银行法》(95年版)对该条的规定是:“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比较可知,现行《商业银行法》增加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但书,这给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乃至直接投资PE预留了空间。

(二)、商业银行参与PE业务模式分析

碍于商业银行境内不得直接投资于PE的法律规定,目前,商业银行往往通过以下变通方式参与PE业务。

1、境外子公司直投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要求,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对境外投资并未禁止。因此,商业银行往往通过在境外(例如香港)设立的境外子公司,直接参与境内、境外的PE投资。此种模式不违反《商业银行法》的禁止性规定,也满足银监会的监管要求,是目前的法律环境下行之合法、有效的典型业务模式。目前,工、中、建、农四大国有银行均通过此种模式参与了PE投资。例如:

工商银行通过其在香港设立的境外子公司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政府联合成立江西鄱阳湖产业投资管理公司,并以此为基础发起设立鄱阳湖产业投资基金,基金总规模为人民币150亿元。

中国银行通过其在香港设立的境外子公司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与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国开行、中国人寿等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渤海产业基金,基金总规模为人民币200亿元。

建设银行通过其在香港设立的境外子公司建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与建银国际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爱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兆通置地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等出资人,出资设立建银国际医疗产业基金,基金总规模为人民币50亿元,首期人民币26亿元已募集到位;与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七弦投资、江苏雨润集团及湖北武汉工贸等出资人,出资设立建银国际文化产业基金,基金总规模为人民币20亿元。

农业银行通过其在香港设立的境外子公司农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与农银无锡投资有限公司、无锡国联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出资人发起设立农银无锡股权投资基金,基金总规模为人民币150亿元,首期募集人民币50亿元。

2、理财服务模式

2005年9月25日,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可以为个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此类服务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理财顾问服务,是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借助此类服务,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向高端客户推介PE产品的方式介入PE业务。

综合理财服务,是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此类业务模式下,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信托公司将拟募集的PE基金设计成信托产品,银行以理财产品的形式承销这些信托产品,将这些产品推荐给理财客户,实现PE基金的募集。实践中,通过此种方式介入PE的情况较多,例如:

1)、中信银行、建设银行

2007年4月30日,中信信托成立“中信锦绣1号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计划”,与该信托计划相匹配,中信银行推出“‘中信理财之锦绣1号’之5年期人民币产品”,建设银行推出“‘建行财富三号’一期股权投资类人民币信托理财产品”,此两款银行理财产品的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均为中信信托设立的“中信锦绣1号股权投资基金信托产品”的优先受益权。通过此种方式,中信银行、建设银行介入PE业务。

2)、交通银行

2009年6月,交通银行发售“得利宝至尊2号”人民币理财产品,产品规模上限为人民币5亿元,下限为人民币1亿元。该理财产品所募集资金用于投向交银国信?上海六禾光辉岁月一期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投资单一资金信托,该信托计划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与上海六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共同投资设立六禾创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六禾创投基金主要投资方式为股权投资,主要投资于具有竞争优势、良好发展预期和快速增长能力、其服务和产品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拟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限售股权。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投资管理活动,银监会于2009年7月6日下发了《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业界习惯将其称为“禁股令”。该通知第十八条规定:“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资金参与新股申购,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但是,该通知第二十条又补充规定:“对于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私人银行服务满足其投资需求,不受本通知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限制。”也就是说,通知在十八条、十九条中明令禁止商业银行发售投资于PE、证券投资基金的理财产品,同时又在第二十条中允许商业银行通过私人银行服务向具备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强的高净值客户提供理财服务、发售用于PE投资的理财产品。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大大提高了投资于PE的理财产品的投资门槛。

2010年8月5日,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通知第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其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根据此规定,政策上进行了收紧,银行理财产品通过银信合作投资于PE有了政策障碍。

此外,国家发改委2864号文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投资者为集合资金信托、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的,应打通核查最终的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但投资者为股权投资母基金的除外。”根据该文,需打通核查银信合作业务的最终投资者是否合格,其人数总和是否符合要求。

3、并购贷款模式

2008年12月6日,银监会下发《银监会关于印发的通知》(银监发〔2008〕84号),通知及指引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这是我国政府首次放开商业银行的并购贷款业务。

指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进行。

指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因此,指引所称的并购贷款往往用于对目标企业的控股性收购。

一般而言,PE对目标企业进行非控股的财务型投资。但是,随着国有资本、产业资本、并购资本的介入,从事控股收购的PE增多;商业银行与PE机构合作,在PE股权投资项目中,通过提供并购贷款的方式参与PE业务,已经没有法律上的障碍。

4、投贷联动等创新业务模式

在与PE的业务合作中,不少商业银行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做了业务创新与尝试,商业银行往往以战略合作的形式与PE机构捆绑,在资源、业务、资金等方面开展合作。例如,浦发银行,作为国内最早一批进入PE 领域提供金融服务的商业银行,一直积极致力于与PE的对接与合作,探索商业银行和PE的创新合作模式。“投贷联动业务”是浦发银行与PE机构的创新业务模式之一,该模式下银行授予PE一定的投贷联动业务额度,在PE向目标企业投资时或投资后,根据PE机构及目标企业的申请向目标企业提供贷款支持。简单的讲,就是PE机构的股权投资与商业银行的债权贷款联动合作,共同为目标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二、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发起、出资成立,为贯彻和配合政府特定经济政策和意图而进行融资和信用活动的机构。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20、22、25号关于组建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我国于1994年组建了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此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先后联合或单独颁布了《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国家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对政策性银行监管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政策性银行经营管理的文件。

《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一律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国家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政策性银行对外投资和公益救济性捐赠必须报经财政部审批。”据此,政策性银行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但是,在获得财政部审批后,可以向PE等非金融机构投资。

目前,我国3家政策性银行中,国家开发银行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已在获得财政部批准同意后,设立或参与了PE。相对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对PE业务的参与更直接。

2009年3月18日,中国进出口银行与成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三家股东共同出资15亿元组建成都银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是一家以FOF业务为主的股权投资公司,以“打造专业的、市场化的、在全国具有极大影响力的母基金平台”为长期发展目标。截止2013年底,该公司已与国内外知名机构联合设立16支合作子基金,子基金运营总规模45.62亿元。

2009年8月24日,国家开发银行设立全资子公司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350亿元人民币,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国家和地方重大产业项目的并购重组以及能源矿产、城市开发、基础设施等领域的项目发展;国开金融公司重要“职能”之一是承接国家开发银行已有的非金融类股权资产。国家开发银行直接或通过国开金融公司投资了中非发展基金、中国-比利时股权投资基金、渤海产业基金、中国-东盟投资基金、中意曼达林基金、华人文化投资基金、苏州华亿基金、中瑞合作基金、国开城市基金、国开武汉城市圈基金、国创开元基金、深圳国信弘盛基金、新远景成长(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并投资了中国铝业股份公司、金川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天津生态城等重大股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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