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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费用税前扣除问题:向信托公司支付利息未取得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时间:2018-04-26 23:37:21  


信托费用税前扣除问题:向信托公司支付利息未取得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信托费用税前扣除问题:A公司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到期支付利息,信托公司只能开收据,且是盖财务章的自制收据,不能开发票的理由:贷款资 金是信托公司募集来的,利息是代收代付,不能开发票,如果是信托公司自有资金可以开发票。那企业支付的利息在扫描样的情况下才能合理合法的做到税前扣除 呢?

回答:信托公司的利息通知单的效力就是发票。是可以作为票据税前扣除的。利息通知单上要有相应的利息计算期限,利率(与主合同相附),并加盖印鉴。

向信托公司支付利息未取得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问: 我公司支付给信托公司的利息支出只收到对方的利息清单无发票,对方认为自己只是利息的代收代付方无须开具利息发票,同时支付的利息利率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 利率。我公司支付给信托公司的利息支出是否一定要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 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参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票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62号)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证券公司),在取得利息收入、结算收 入、经营证券收入及其他应征营业税的收入时,应统一开具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

依据上述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发票。企业向金融企业(信托投资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据实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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