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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违约条款在信托交易合同中的适用

时间:2018-05-05 14:53:28  

在信托风险案件中,交叉违约条款是信托公司迅速采取救济措施,保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本文旨在对交叉违约条款的含义与作用进行简要分析,并对交叉违约条款在信托交易合同中的应用提出建议。

一、交叉违约条款概述

(一)含义

交叉违约(cross-default)条款是指,如果合同项下的债务人在其它合同或交易项下出现违约,那么该等违约也将被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本合同的债权人可以对该债务人采取相应的合同救济措施。交叉违约条款常见于信托公司的融资合同(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中,其法理基础为我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其设置目的为使尚未发生违约的合同中的债权人与已经发生违约的合同中的债权人处于同等位置。

(二)主要特征

1.违约主体突破本合同债务人的边界,将违约主体扩展到合同以外,这种主体扩展的做法在金融交易中比较常见。实践中,交叉违约条款常将违约主体扩展至如下范围:(1)债务人本身(其他合同);(2)本合同的担保人;(3)债务人与担保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心高管(董事长、董事、监事等)、附属企业、关联企业或者其他信用支持者等。

2.违约事件突破债务人在本合同的义务。实践中,交叉违约事件主要有:(1)金融产品违约,例如公开市场债券违约;(2)对其他信托公司债务违约,例如对其他银行的贷款违约;(3)对本信托公司债权人的其他债务违约;(4)发生重大不利影响事件,例如财务状况恶化、资产重大变化、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破产、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等情形,甚至是被有权机关采取行政甚至刑事处罚措施;(5)管理层发生重大变更;(6)商业信誉的丧失;(7)其他。

3.触发本合同项下违约救济措施。交叉违约事件发生后,债权人即可依合同该约定采取相应的违约救济措施。如:(1)债务人提前还款:交叉违约事件发生后,债权人可直接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借款;(2)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交叉违约事件发生后,债权人可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3)追究其他违约责任:交叉违约并不导致融资协议的解除,融资协议仍有效存在,债权人可基于融资协议追究债务人其他违约责任。

(三)交叉违约条款作用

1.预警作用。债权人可根据债务人在其它合同项下的不履行之事实判断债务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履约能力,有利于债权人及时全面掌控借款人的信用水平,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安全。

2.保护作用。通过交叉违约条款,债权人得以参与到对方当事人因在其它协议项下违约而导致的谈判中去,从而使自己不至于比其它的债权人处于更加不利的位置。

需要注意的是,交叉违约信息在实际操作中的获取难度较大,操作成本较高,且交叉违约具有多米诺效应,容易因债权人争相主张权利将债务人的轻微违约行为放大为债务人的灭顶之灾,最终可能损及全部债权人的利益。

二、交叉违约条款分类

根据交叉违约主体是否属于本融资合同(含债权合同与担保合同)当事方,可以将交叉违约条款分为内部交叉违约和外部交叉违约。

(一)内部交叉违约

所谓内部交叉违约,主要是指融资方或担保方中的某一方合同主体发生违约事件,视同其他合同主体违约。如保证人出现约定的违约事件,即视同借款人违约。其主要作用在于通过约定融资方与担保方之间的交叉违约条款,使合同中任一方出现违约事件,债权人都能对所有债务人追偿,进而有效防范风险。

(二)外部交叉违约条款

所谓外部交叉违约,主要是指融资方或担保方的关联方发生违约事件,即视同融资方或担保方违约。上述关联方主要包括融资方及担保方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附属企业、关联企业或者其他信用支持者等。外部交叉违约条款将融资方或担保方之外,但与其履行相关义务的能力与意愿高度相关的其他主体一同纳入合同信用当中,其主要作用在于,一旦与合同主体相关联的其他主体发生未来可能影响合同主体履行义务的事件时,债权人能够及时发现行并行使职权,有效保障债权安全。

三、信托交易合同借鉴

从金融经济纠纷看,交叉违约条款作为债权人的一个选择权,可提高信托公司的应急反应速度,为保护信托公司权益提供有力保障。因此,信托公司在主动管理类私募投融资业务的相关融资类合同文本中可利用交叉违约条款,并加强交叉违约监测,做实交叉违约机制,提前预防信托产品风险。

(一)《信托贷款合同》中的应用

可在《信托贷款合同》“违约情形”处增加如下约定:

1.借款人及其关联方对其他信托公司或金融产品违约,或被其他信托公司采取仲裁、诉讼、强制执行、诉前保全等情形,或出现了足以构成借款人及其关联方对其他信托公司或金融产品违约的事实;

2.借款人或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处罚或控制措施;

3.抵押人或保证人出现违反《抵押合同》或《保证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情形;

根据《信托贷款合同》“违约救济措施”规定,一旦出现上述违约情形,信托公司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贷款,并并行使担保权利。

(二)《抵押合同》中的应用

可在《抵押合同》中增加如下约定:

1. 抵押人及其关联方对其他信托公司或金融产品违约,或被其他信托公司采取仲裁、诉讼、强制执行、诉前保全等情形,或出现了足以构成抵押人及其关联方对其他信托公司或金融产品违约的事实,则视同抵押人及借款人违约;

2.抵押人或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处罚或控制措施,则视同抵押人及借款人违约。

(三)《保证合同》中的应用

可在《保证合同》中相应位置增加如下约定:

1.保证人及其关联方对其他信托公司或金融产品违约,或被其他信托公司采取仲裁、诉讼、强制执行、诉前保全等情形,或出现了足以构成保证人及其关联方对其他信托公司或金融产品违约的事实,则视同保证人及借款人违约;

2.保证人或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处罚或控制措施,则视同保证人及借款人违约。

四、交叉违约条款适用限制

交叉违约条款是信托公司贷款合同中的常见条款,该条款有利于信托公司尽早介入借款人的资产或债务重组,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保持了债权人之间的平衡。对于交叉违约条款的限制,其一为借款人对交叉违约条款会比较谨慎,信托公司应与借款人进行充分协商,其二为避免交叉违约条款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格式条款,法院在认定交叉违约条款时会关注借款人的违约行为是否可能或已经实质地影响了信托公司的贷款债权安全,而关于是否构成实质影响这一问题,则须在尊重双方合同的前提下,综合个案具体事实及信托公司在商业上的利益及风险进行判断,若不符合上述评价标准,则法院即可能认定交叉违约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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