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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委托人保护机制:信托保护人初登场

时间:2018-11-19 21:54:47   来源:信托法研究

  Oliver Cromwell (25 April 1599 – 3 September 1658)[a] was an English military and political leader and later Lord Protector of the Commonwealth of England, Scotland, and Ireland.

  图为护国公克伦威尔,此Protector 非彼protector也!

  1. 受益人权利行使机制:不断被重视

  信托法 的核心机制是受益人保护机制。受益人的权利属于一种固有权,在日本信托法上,受益人的监督权不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加以削减。

  日本旧信托法确立了信托管理人制度,该制度被我国台湾地区信托法和我国信托法先后引入,以“信托监察人”的名字存在,在我国仅在公益慈善信托领域发挥作用。

  日本2006年信托法修改,除了信托管理人之外,又增加信托监督人受益人代理人等角色,分别解决(1)受益人现时存在(包括不存在受益人的目的信托);(2)受益人不能或者没有时间或者经历行使受益人的职权;(3)受益人是多数人等各种场景下受益人的权能行使问题。这些本质上都属于属于受益人权利行使制度。

  2.委托人权利行使机制:至今受冷落

  在英美法当中,委托人在信托设立之后几乎完全退出信托的场景,研究委托人的职权行使的必要性似乎不大。但是,在我国信托法上,规定了“强委托人”角色。当然,在不同的社会文化和法律背景下,立法做出不同的选择似乎也无可厚非。但我国信托法授予了委托人不少法定的职权的同时,却没有确立完善的委托人权利行使机制。

  至少在两种情形下,需要特别重视委托人权利行使机制:

  其一,家族信托。长期存续的世代信托(dynasty trust)。在我国信托法的背景下,在委托人身后,原本在信托机制中权重很大的委托人角色该由谁来扮演,如何扮演?

  在慈善信托中,由于欠缺特定的受益人,委托人的监督就显得更为必要,在永续存在的慈善信托中更是如此。信托基础关系的变更等也都需要委托人。此时,如何确定行使委托人职责的人也是个问题。

  其二,理论上,委托人可能在信托中保留了撤销权,指示权。由于信托不会因委托人的死亡而终止。委托人身后,谁来行使该权利?

  委托人的意愿构成信托的核心,委托人保留权利是契约自由的具体体现(但是,委托人能保留多大程度上的权利还能使信托成其为信托,值得探讨)。为了确保委托人的意愿得到实现,除了受托人和受益人之外,还需要有委托人。

  3. 信托保护人(protector)隆重登场?

  在慈善信托的领域,我国信托法和慈善法确立了监察人制度。和日本法类似,监察人的设置主要是为了保护受益人(我更愿意称之为“受领人”)或其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对委托人的意愿能否得到贯彻并不十分关注。

  日本的管理人、监督人和受益人代理人等制度不仅限于慈善领域,但是也存在对于委托人的意愿尊重不足的问题。

  在英美法在离岸信托实践中,信托保护人登场。在我国的家族信托中,应当有保护人存在的余地。就信托保护人和信托监察人相比有什么功能上的区分和联系,保护人的担当、保护人的职责、保护人的义务和责任等问题,目前均无深入的研究。

  商事信托之外的家族信托和慈善信托中,设置信托保护人,对于确保长期信托中委托人意愿的贯彻、避免纠纷,确保信托的自我调整以适应新的时代,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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