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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

时间:2018-05-26 22:36:04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信托公司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
 (1)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
(2)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3)受托经营法律、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4)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5)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6)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7)代保管业务;
(8)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9)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10)公益信托业务;
(11)信托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项下依照规定可以运用的资金,可以开展同业拆放、贷款、融资租赁和投资等业务;
(12)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包括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的同业拆借业务等。

业务分类:  
一、信托主营业务,包括上述业务范围的第(1)、(2)、(3)、(10)项;
二、兼营业务,除上述信托业务之外的业务,均为兼营业务,又可分为三类:
①投行业务,包括企业资产重组、购并、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国债、企业债券的承销业务;
②中间业务,包括代保管业务、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③自有资金的投资、贷款及担保业务。
(1)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2)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以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受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和其他方式筹集资金,办理负债业务;
(3)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举借外债,也就是说不得办理境外负债业务。
分析:
①传统信托投资公司在历史上曾广泛开展的所谓信托存款、委托存款等各类存款业务被人民银行彻底否定,不再被允许经营;
②从上述第2条可以看出,信托公司历史上为筹集资金发明的各类负债业务工具几乎全部被一一列举,充分表明历史上信托投资公司创造的各类变相吸收存款或筹集资金的负债业务全部被人民银行彻底否定,不再被允许经营;
③信托公司被禁止举借外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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