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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分类的复杂性

时间:2019-06-10 21:41:35   来源:InlawweTrust

  信托的分类可以有多重维度。通过分析这些不同维度的信托类别,可以理解信托概念的特点以及多元的功能。

  1.分类一:民事信托、商事信托和慈善信托。

  以委托人的信托目的作为分类标准。

  1.1 民事信托,大致可以定义为主要以家庭内部的财产传承和分配等为目的的信托。所谓“家族信托”,主要应归类于此。

  1.2 商事信托(commercialtrust),主要是以投融资为目的的信托。因只有营业性的信托机构 能充任受托人,所以,基本上都是营业信托。

  1.3 慈善信托,以公益为目的的信托。

  其中,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可被统称为私益信托(private trust)。

  在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之间,存在着一些性质复杂的中间类型。

  其一是年金信托(pensiontrust)。目前,除了企业年金信托之外,其他单位年金(事业单位年金和机关单位年金)和基本养老金等都属于年金信托。年金信托不是公益信托,但是也很难说是私益信托。年金信托能享有一定的税收优待政策。由于年金信托的受托人多是营业性的信托机构并以增值保值为目的,具有一定的商事信托的属性,但是又很难说是典型的商事信托。

  其二是目的信托。目的信托有两种定义方法。第一种定义比较严谨,是非公益的、没有受益人的“特定目的”信托,该定义有法条作为依据(信托法 第二条实际上能容纳公益的特定目的信托和非公益的特定目的信托)。第二种定义虽不十分严谨,但也能揭示目的信托的一些特性——既非公益、也非私益的信托。这种信托不是为了公益目的,但是也不是为了特定的私人的利益,和公益信托共同构成广义的目的信托(没有受益人的信托)。

  这些信托类型可以做以下排序:

  ----民事信托

  ----商事信托

  ----年金信托

  ----目的信托

  ----慈善信托

  2.分类二:营业信托和非营业信托

  这种分类的标准很简单,就是看受托人是否是营业信托的信托机构。

  这种分类的后果是:营业信托需要接受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非营业信托则不需要监管。

  一个稍微棘手的问题是慈善信托。在信托法上,公益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所以,可以是营业信托也可以是非营业信托。前者需要接受监管,后者不需要监管(可能会有人对此表示吃惊)。但是在慈善法下,至少在字面上排除了自然人受托人。

  此时,信托公司 作为受托人的场合需要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管和银监部门的金融监管(后者可以收取信托报酬,此时可以理解为营业信托,慈善信托甚至被包装成为了一种信托“产品”。但是若不收取报酬似乎很难成为营业信托)。

  在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的场合,要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管,此时不能叫营业信托,虽然慈善组织也可能会扣除一些行政费用和成本。

  3.分类三:意定信托和非意定信托

  意定信托即英美法上的明示信托。可包括合同信托、遗嘱信托和宣言信托等。

  合同信托和宣言信托又可以统称为生前信托(living trust)。如果允许通过合同的方式设立生前可撤销信托(revocable trust),此种信托即具有遗嘱代用信托的功能。

  非意定信托包括复归信托(resulting trust)、拟制信托(constructive

  trust)和法定信托(statutory trust)。在非意定信托中,复归信托被称为默示信托(impliedtrust)。

  实务当中常见的是意定信托。但是非意定信托也有广泛的适用余地,只是其所适用的法理和意定信托有一定的差异。

  4.各种分类的关系。

  除了各种分类内部的边界并不是十分清晰之外,各种分类也有所交叉。

  比如,商事信托都属于营业信托。但是营业性信托机构既可以从事商事信托,也可以从事民事信托(家族信托),还可以从事慈善信托。非营业性信托机构中的自然人能从事民事信托(家族信托)和信托法意义上的公益信托(不能是慈善法意义上的慈善信托),但不能从事商事信托。非营业性机构中的非营利性机构可以从事慈善信托,理论上也可以从事民事信托,但也不能从事商事信托。

  再如,可以以意定信托的方式设立民事、商事以及慈善信托。也有可能成立法定的民事、商事和慈善信托。对于后者都比较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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